中心組織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東亞文化與漢學研究中心設置章程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本校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暨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為支持、提升、發展東亞文化與漢學學術研究水準,特設置東亞文化與漢學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三條 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研究東亞文化。
二、研究東亞思想。
三、研究東亞的漢學學術。
四、研究東亞文化、思想與漢學互動之全球性學術。
第四條 本中心為隸屬於國際與僑教學院之院級中心。
第五條 本中心設下列兩組,分別掌理有關業務:
一、研究組:東亞文化與漢學的多年期整合型研究計畫。
二、推廣組:延聘講座、特聘級學者進行主題系列演講、舉辦儒學研習營。
第六條 本中心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且須負擔中心電費、電話費、場租及維護費用等,各項收支均依相關法規辦理。
第七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為無給職,綜理中心業務,由國際與僑教學院院長或院長推薦之本院或本校副教授(含)以上教師兼任,並報請校長聘任之。
本中心主任任期,一任以三年為原則,連任續聘時總任期以六年為限。
第八條 本中心各組置組長一人,為無給職,由中心主任聘請本院或本校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之。
本中心依研究或業務需要,得置研究人員、博士後研究人員及行政人員若干人,以不占用學校正式編制員額為原則,並依相關規定公開徵選約聘(用)之。
第九條 本中心設中心會議,由中心全體人員組成之。主任為主席,定期舉行會議,討論中心之相關業務,必要時得邀請本校有關人員列席。
第十條 本中心設置諮詢委員會,由主任延聘校內外副教授(含以上)專家學者三名為諮詢委員,每一學期召開一次諮詢委員會。
第十一條 本中心每隔三年進行自我評鑑,評鑑事務由主任邀請評鑑委員成立中心評鑑小組辦理。
另每隔三年接受校方之評鑑,評鑑項目、方式與結果之處理悉依本校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施行細則及校評鑑委員會之規劃辦理。
第十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章辦理之。
第十三條 本章程經國際與僑教學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行政會議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本校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暨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為支持、提升、發展東亞文化與漢學學術研究水準,特設置東亞文化與漢學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三條 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研究東亞文化。
二、研究東亞思想。
三、研究東亞的漢學學術。
四、研究東亞文化、思想與漢學互動之全球性學術。
第四條 本中心為隸屬於國際與僑教學院之院級中心。
第五條 本中心設下列兩組,分別掌理有關業務:
一、研究組:東亞文化與漢學的多年期整合型研究計畫。
二、推廣組:延聘講座、特聘級學者進行主題系列演講、舉辦儒學研習營。
第六條 本中心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且須負擔中心電費、電話費、場租及維護費用等,各項收支均依相關法規辦理。
第七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為無給職,綜理中心業務,由國際與僑教學院院長或院長推薦之本院或本校副教授(含)以上教師兼任,並報請校長聘任之。
本中心主任任期,一任以三年為原則,連任續聘時總任期以六年為限。
第八條 本中心各組置組長一人,為無給職,由中心主任聘請本院或本校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之。
本中心依研究或業務需要,得置研究人員、博士後研究人員及行政人員若干人,以不占用學校正式編制員額為原則,並依相關規定公開徵選約聘(用)之。
第九條 本中心設中心會議,由中心全體人員組成之。主任為主席,定期舉行會議,討論中心之相關業務,必要時得邀請本校有關人員列席。
第十條 本中心設置諮詢委員會,由主任延聘校內外副教授(含以上)專家學者三名為諮詢委員,每一學期召開一次諮詢委員會。
第十一條 本中心每隔三年進行自我評鑑,評鑑事務由主任邀請評鑑委員成立中心評鑑小組辦理。
另每隔三年接受校方之評鑑,評鑑項目、方式與結果之處理悉依本校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施行細則及校評鑑委員會之規劃辦理。
第十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章辦理之。
第十三條 本章程經國際與僑教學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行政會議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